Investors

誠信經營

公司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櫃公司誠信經營
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摘要說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 公司是否制定經董事會通過之誠信經營政策,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一)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係經董事會通過;並於該守則第5條明定本公司基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第8條明定承諾及落實宣言,及第9條明定公司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二) 公司是否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且至少涵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行為之防範措施?   (二) 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7條明定宜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不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
據此,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涵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行為,以及對各款的防範措施,辦法公告於官網/公司治理/公司規章制度項下。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三) 公司是否於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前揭方案?   (三)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訂定的「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7條規範公司人員遇有他人提供或承諾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如下:
(1)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2)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訂定的「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23條規範如下:
(1)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2)對於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將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3)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今年度無申訴案件,亦無人員違規遭懲戒情事。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 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中明定誠信行為條款?

 
(一) 本公司訂定的「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20條明定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1)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2)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
(3)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二) 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   (二) 本公司由行政資訊中心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由稽核單位每年查核遵循情形後,將查核結果於董事會報告。
稽核單位今年度已檢查公司有關誠信(防範內線交易)的遵循情形,並於111年11月11日董事會報告。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三) 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   (三) 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本公司於「誠信經營守則」中制定利益迴避條款,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且可透過董事會議事單位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陳述管道:
已設立內外部人員對於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檢舉暨申訴信箱(auditcommittee@lhic.com.tw)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四) 公司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四) 已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建立有效之會計及內控制度並遵循,內部稽核單位今年已透過內控自行評估及風險評估,將防範內線交易列入稽核計畫,111年度該項查核結果無缺失。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五) 公司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五)  今年對聯華投控(含聯華置產、聯華製粉)公司員工進行: (1)誠信經營、(2)資通安全及(3)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總訓練人次共586人次,總訓練時數共1,176小時。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 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一)  本公司依據「誠信經營守則」相關規定,已設立內外部人員對於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檢舉暨申訴管道(如審計委員會信箱: auditcommittee@lhic.com.tw),檢舉資訊將予以保密,及依法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保護檢舉人的個人資料及隱私。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二) 公司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   (二) 已於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3條明定:
  1. 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2. 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三) 公司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三) 已於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3條載明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遭不當處置。若檢舉人確實被報復、受威脅及被警告者,應立即呈報相關情事予直屬主管或公司稽核單位。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四、加強資訊揭露
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定誠信經營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已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網站(公司治理)及年報揭露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相關資訊。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理念及執行作業。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定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定守則之差異情形:
本公司參酌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制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並遵循之,無差異。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
  1. 本公司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根基。
  2.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明訂董事利益迴避制度,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3.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管理作業程序」明訂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簽署保密協定;若知悉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並不得向知悉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誠信經營推動成效

  • 2023年度推動成效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今年對聯華投控(含聯華置產、聯華製粉)公司員工提供:(1)誠信經營、(2)資通安全、(3)食品安全及(4)職業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總訓練人次共1,774人次,總訓練時數共5,196小時。

公司治理聯絡窗口


發言人
總經理 / 林信宏

代理發言人
財會中心總監 / 嚴文卿

電話:(02) 2786-1188 ext.1800
電郵:spoffice@lhic.com.tw
 

檢舉暨申訴信箱


電郵:auditcommittee@lhic.com.tw